必须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吗?
《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 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程序至登簿时完成,完成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 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为 权属证明,由申请人保管。
并且,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权属证书 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是统一的,即有统一的样式与制作规范,并统一 发放,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一方面,登记机构在审查完成,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 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后,要及时向申请人核发权属证书 或者登记证明。
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应当注意,在登记完成后,还
需要领取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且要注意妥善保管。但是,并不是所有登记都必须核发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 般情况下,因为有申请人需要确定权利,那么在登簿对权利归属或 变动予以确认后,自然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然而,对于查封登记与注销登记,前者是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 记簿上加以记载,不涉及权利归属,后者是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 行的登记,权利已经不复存在,因此,既不需要发放权属证书,也 不需要发放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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