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于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6 条第1款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了要求,即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一规定是对《条例》颁布以前旧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自我举证制度的沿袭,这种做法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的行为。 实践中,通常在登记申请表中有专栏注明:申请人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由 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第16 条第1款还规定了在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应当交的基本材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是由登记机构制...全部
对于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6 条第1款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了要求,即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一规定是对《条例》颁布以前旧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自我举证制度的沿袭,这种做法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的行为。
实践中,通常在登记申请表中有专栏注明:申请人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由 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第16 条第1款还规定了在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应当交的基本材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是由登记机构制作的,登记申请人填写的记载登记事项的文书,是除查封登记等特殊登记之外的任何登记当事人都必须提交的资料。登记申请书中需要填写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坐落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此部分为能够证明登记申请人身份的材料。比如,我国大陆公民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提交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公民身份证明。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者经确认的身份证。
外国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法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情况。受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委托期间等内容的材料,用以证明受托人的身份以及受托权限。(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这些材料都是用来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登记的事项的,只是因申请登记事项不同,所提交的材料不同。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供人民政府的划拨决定书等材料,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抵押权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供抵押土地的土地权利证书、抵押合同等证明材料。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根据《物权法》第11 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的规定,本项规定了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如对土地进行登记时,需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资料,对因合法建造房屋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报告等。考虑到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的专业性、技术性含量比较高,一般的当事人很难自行获得。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不动产调查来获得这些资料。这些专业性较强的材料,当事人除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获得,也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但是这些资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经过登记机构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才能予以登记,否则当事人就要面临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风险。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是指能够说明与登记事项有关的他人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在因继承发生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中,需要提交的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户口本、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证明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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