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以及买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也不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否则会造成不动产权利归属与实际情况不符,严重扰乱不动产交易秩序,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重大损失。 据此,《不动产登记条例》第31 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全部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也不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否则会造成不动产权利归属与实际情况不符,严重扰乱不动产交易秩序,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重大损失。
据此,《不动产登记条例》第31 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对对四类违法行为除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收缴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收缴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买 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 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 条第1款规定了该罪的量刑标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