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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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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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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三章对不动产登记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一是为了规 范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为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供 指导,二是使登记申请人明确登记流程,节约登记成本,更好地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下,登记机构 进行登记的程序也必须统一,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条 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根据《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第一,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 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 机构不得办理登记。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 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例如,申 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登记的事项是 否相符,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之间是否相 互对应等等。
    初步审査合格后,登记机构应当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并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 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 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登记机构审核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形 式审查和实质审査两种形式。  形式审査是指对于登记的申请材料, 只审査形式问题,至于记载的权利事项是否真实则不予过问。而实 质审査是指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 性,甚至要审查登记事项的基础权利等是否存在。
  目前,我国法律 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査,在实践中,应 当根据不同申请的不同情况来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审查形式,都要 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登簿。
  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 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 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 于登记簿。
  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 记机构不予颁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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