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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哪些安全保护措施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保管?

应采取哪些安全保护措施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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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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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6 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2 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这样就将保管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专人负责保管的好处在于:分工明确,确保有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保管,且非保管人不能随意接触不动产登记簿,不容易出现差错;责任清楚,不动产登记簿因保管不善出现问题,可以直接进行问责,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上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若出现毁损、灭失,或者被人恶意篡改、盗取等情形,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它会引发权利争议,产生社会纠纷。
    基于此,第12 条第2款规定,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对于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由于电子登记簿比纸质登记簿存在更多的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问题,需要对其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 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本条第3款即作出了相应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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