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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及登记簿怎样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及登记簿怎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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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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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据此规定,所谓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1)统一性。即一个登记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一个。这一特征会使一个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能够得到准确的反映,从而建立良好的物权交易秩序。   (2)官方性。
  即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其公信力以国家的行为为担保,并以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信度作出保障。 (3)持久性。即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关长期保存,以保证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不因时间的消磨而受到损害。
   (4)公开性。即不动产登记簿不是秘密档案,登记机关不但应当许可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查询,而且还要为他们的查询提供方便。     不动产登记簿在登记的情况下,会产生以下功能: 一是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原证明文件,具有权利推定的作用。
  二是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效果。三是对于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和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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