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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以什么为单位进行登记?

动产以什么为单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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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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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8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 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所谓不动产登记单元,是指使不动 产特定化一个空间范围作为登记的基本单位,以便以其为基础设立登记簿簿页,并将不动产相关信息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不动产之 间在空间上相互连接,必须从空间上将其相互区分,使之成为独立 的物,才能进行登记。  且建立统一的编码制度,每一个基本单元有 一个固定编码,既有利于区别不同的不动产,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对 不动产进行管理。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不动产登记单元一般具备以下三 个特征:(1)具有明确的界址或界线。如土地和海洋在平面空间上 必须是权属界限封闭的,而房屋必须是具有明确的四至界限,可以 是墙体,也可以是其他的固定界限。
    (2)地理空间上的确定性与唯 一性。土地是通过地籍测量的方式,形成地籍图或地籍册,并赋予 每一个地块唯一的、确定的编码。登记簿通过援引该号码以确定土地 的地理位置,据此形成地籍图与登记簿的关联性。
  房屋的坐落则是通 过房地产基础测绘形成房地产分幅平面图与房地产项目测绘形成的房 地产分丘平面图、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加以确定,并赋予唯一的、 确定的编码,形成房地产测绘资料与登记簿之间的关联性。
      (3)具有 独立的使用价值。即作为登记单元的不动产能够单独被使用。不同的不动产类型有不同的基本单元。例如,土地的登记以土 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为基本单元进行。
  再如,房屋以可 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特定空间为基本单元,国有 土地范围内的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 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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