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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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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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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 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 值额。
   (2)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 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 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1)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 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 序确认: ①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确定。
     ②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 价值确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 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 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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