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1.基本含义
又称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历史发展
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罪责刑相适应思想最原始、最粗俗的表现形式。明确提出和阐明罪刑相当原则并奠定其理论基础的是贝卡里亚、边沁、康德和黑格尔等。 最先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7~18世纪...全部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1.基本含义
又称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历史发展
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罪责刑相适应思想最原始、最粗俗的表现形式。明确提出和阐明罪刑相当原则并奠定其理论基础的是贝卡里亚、边沁、康德和黑格尔等。
最先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倡导的结果。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之一贝卡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贝卡里亚还别出心裁地提出了罪刑阶梯论,以实现罪刑均衡的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写进了法律。传统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报应主义刑罚观为基础、机械地强调刑罚与已然之罪、犯罪客观行为或同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因而从19世纪末期以来,随着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传统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到了有力的挑战。
最为突出的表现,是行为人中心论和人身危险论的出现,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制度的推行,使传统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受到削弱和排挤。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其地位已不容动摇,但与传统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比,其内容已得到修正:罪责刑相适应、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的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的相适应。
实践经验证明,罪刑相当原则毕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近代学派倡导的行为人中心论和人身危险论所无法取代的,将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作为量刑的根据,也就是说实行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这是当前刑事立法的一种新趋势。
(二)我国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
1.我国罪刑相当原则之含义分析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由此表明,我国的罪刑相当原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①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我国刑法不是抽象的规定罪刑均衡,而是明确规定刑罚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这样就排除了对罪刑相当原则所作的种种任意解释。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具体含义,是指犯罪分子实旒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以犯罪构成理论来说,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构成事实。所谓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就是指应当与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构成事实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②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发源自古典学派倡导的责任主义。在罪行关系上,古典学派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罪行相当原则,一是责任主义。这两个原则成为当时资产阶级刑法的主要基石。责任主义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无责任则无刑罚,它强调责任是刑罚的必要前提,为了科处刑罚,必须有责任存在,即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受惩罚;二是刑罚的轻重取决于责任的轻重程度。
或者说,刑罚的轻重程度要与责任的轻重程度相适应,这种含义的责任主义被称为作为量刑标准的责任主义或者量刑中的责任主义。
西方学者提出的罪刑相当原则,没有涉及刑事责任问题,而是直接讲罪——刑的均衡关系。
这是以行为中心论构架的罪刑关系,不涉及行为人即责任者的责任问题。而西方学者提出的量刑中的责任主义,主要解决责——刑的均衡关系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均衡关系问题,没有涉及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均衡关系。
现在我国《刑法》第5条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把罪一责一刑的均衡关系统一起来,体现出明显的科学性。在这里,罪刑的均衡关系是主要的,决定性的。虽然它必须通过刑事责任的中介,即犯罪直接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然后通过刑事责任的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
但从根本上说,刑罚轻重主要是由犯罪轻重所决定。而责刑的均衡关系是在罪刑均衡关系的基础上具体解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问题,加入了与犯罪构成事实密切相关的行为人的其他情况作为决定罪一责一刑均.衡关系的从属因素,从而使罪刑均衡关系具体化、严密化。
这实际上是把量刑中的责任主义纳入到罪刑相当原则中,使之成为罪刑相当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了一个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罪刑相当原则。
2.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意义
我国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和无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运用,既防止罚不当罪,又防止惩罚无辜,以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