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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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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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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从鼓励自首、立功的立法目的出发,对自首、立功、重大立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从轻、减轻量刑原则。从轻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减轻则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
  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王某所犯故意杀人罪,根据其犯罪性质和后果,《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王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论判处其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15年甚至是10年都只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    对王某的量刑只有低于有期徒刑10年才是“减轻”处罚,这样的判决才是合法的,故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罪责刑相适应”在立法时就要对刑罚配置适当,《刑法》第68条第2款如果不是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王某选择“从轻”处罚就是最佳的选择,但这有待于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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