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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自负原则有哪些?

罪责自负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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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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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责自负原则有: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指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罪犯的亲属、亲戚、朋友、邻居等与犯罪无关的人。这是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又一基本原则。
   株连是指一人犯罪,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要被连带治罪判刑。它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起源于我国的夏代,是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的刑法特征之一。  国民党统治时期也实行过“联保连坐”的株连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里,对株连思想的影响没有及时批判克服,出现了一批骇人听闻、株连无辜的案件,使数以万计的人蒙受不白之冤。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理论。新中国刑法针对以上情况,坚决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特征,从原则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线,从根本上否定了株连犯罪。刑法中规定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不仅进一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线,而且划清了此罪与彼罪的界线,从而进一步否定了株连犯罪。
   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将罪犯与那些仅与罪犯有一定关系的人排除在犯罪之外。  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不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这些都体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社会主义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刑法作为对敌专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打击的一面只能施加于极少数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而不能施于无辜的人民群众。
    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它当然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也包括犯罪分子的亲属来进行。 司法实践已证明,相当一部分犯罪案件都是罪犯亲属、朋友、邻居等人民群众揭发、检举、扭送、规劝而破获的。
  所以,社会主义刑法必须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挽救、感化、教育犯罪分子本人,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以至消灭犯罪的目的。
    而株连无辜是有悖这一刑罚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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