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遗产继承问题咨询 您好请教问题
大致背景
我姥姥有四个儿女,分别是我妈妈(大姐),二姨自出生便居住在湖南,三姨,老舅(长期定居新加坡),老姨
姥姥长期自己居住,由于我妈妈家离姥姥家近,所以长年照顾姥姥,5-7年前,姥姥因为年事过高,无法自理生活,从那开始,我母亲就一直住在姥姥家照顾老人,其他儿女都是每人300至500不等,老舅每月给1000.
说重点,2015年底2016年初,老舅回来再我妈妈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抬着姥姥去房管局把老人唯一财产的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这合理么
赡养协议和遗产继承之间的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2,赡养义务和老人的财产处份无关; 3,当事人应尽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如果对老人的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另案起诉,但不能作为不赡养的理由; 5,遗产的继承,应以被继承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全部
赡养协议和遗产继承之间的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2,赡养义务和老人的财产处份无关; 3,当事人应尽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如果对老人的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另案起诉,但不能作为不赡养的理由; 5,遗产的继承,应以被继承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赡养的相关规定: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6,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