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债权是指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 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日常生活 中各种合同关系以及致人损害而生的赔偿关系,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债的本质,在于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关系的 一种反映,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关系 的成立,旨...全部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 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日常生活 中各种合同关系以及致人损害而生的赔偿关系,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债的本质,在于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关系的 一种反映,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关系 的成立,旨在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即将债权变成物权或与 物权有同等或相似价值的权利。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于债务 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而不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本身。
债的存在,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满足,而当债权人 的利益得到满足时,债自身也消亡了。因此,债权本身对于 债权人来说,并非是一种现实的利益。债权人特定利益的实 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为的给付义务,债务人债务的履 行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途径。
债的作用就在于确认债务人负 有给付义务,正因为如此,债务才与责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即有债务必有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