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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对见义勇为行为有何规定?

民法总则》中对见义勇为行为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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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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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救助,是指在发生突发事件及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紧急行为。行为人帮助他人抵御危机、承重风险采取的防范或降低损失的方法,即可理解为"见义勇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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