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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各种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民法总则规定各种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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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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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 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
    当 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 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 效。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 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 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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