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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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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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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 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是代理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是由被代理人 制作的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及其权限范围的书面凭证。
  授权 委托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中则不存在。    授权委托书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的权限 范围、代理权的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签名盖章等内容。
  
  在 实际生活中,介绍信也被当作授权委托书使用,司法实践承认其效力。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权限,不能笼统地写上“全 权代理”、“部分代理”、“一般代理”、“特定代理”、“法律 上的帮助”等条款,必须具体写明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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