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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的房产拆迁,拆迁的利益归属

  老师好!!!学生有事相求,恳请指点迷津。甲有个人房产院落一处,有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证,都是2000年办理的。2001年甲和乙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07年,甲将该处房产赠与女儿丙,并公证,公证书上标明的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证的编号。房产证的建筑面积是50平方米,院子是100平方米,赠与时,实际的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院子是150平方米,多出来的面积都没有办理产权证和使用证。
  2011年拆迁,甲重病在身,言语不清,行动不便。乙将丙诉至法院,称丙领取的安置补偿款应当归还甲乙二人,理由是,只赠与了50平方米,多余的没有。同时乙以1妻子的身份代表甲(甲现住半身不遂偏瘫,说不清楚话,一时清醒,一时糊涂),起诉丙,要求撤销2007年的赠与协议。
  
  理由是丙领取了50平方米以外的补偿款,侵害了甲的权益,所以依据《合同法》192条,要求撤销。请教老师:已经赠与并公证的房子,未过户,拆迁部门与丙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甲乙是否有法定理由撤销赠与协议或是分得房产证未标明但实际存在的房屋的安置补偿利益?麻烦您了,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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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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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是否过户不影响生效。法定的解除理由是:(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外,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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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是否过户不影响生效。撤销公证赠与合同,除非有法定的事由,否则是得不到支持的,按照你所说的情形,乙方是不能撤销赠与协议的。---科云律师团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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