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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担保

朋友欲购买一套住房,目前该友无自己名下的住房,因此,银行要求朋友提供一个担保,保证朋友如无法还贷,就允许其到自己家里居住。同时要求该担保人提供自己名下住房的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请问这种作法对不对,有没有相关规定。对该担保人而言有什么风险?

银行的做法没有问题。问题是如果你的朋友还不上银行的贷款,你作为他是担保人就要替他还。如果你也还不上,那银行就要将你朋友的房子出售,用于还银行的贷款。因此,作为担保人是有一定风险的。

银行的做法没有问题。问题是如果你的朋友还不上银行的贷款,你作为他是担保人就要替他还。如果你也还不上,那银行就要将你朋友的房子出售,用于还银行的贷款。因此,作为担保人是有一定风险的。收起

2010-12-27 1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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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借款人换不了贷款的时候,那么这笔贷款就应该担保人来进行还款了!所以说风险也就在这里了!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全部

    当借款人换不了贷款的时候,那么这笔贷款就应该担保人来进行还款了!所以说风险也就在这里了!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个人贷款业务咨询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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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17: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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