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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题(第二道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发生如下业务: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共1000万元; (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合计为3000万元;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为300万元。
   我的问题是:1、准予列入扣除项目的开发费用是多少?是400万元,还是300万元? 2、准予列入扣除项目的开发费用是不是不管实际发生额,而一律以10%计算列支?(此处假定该公司不能提供贷款利息证明。)。

全部回答

2008-04-12

0 0
1、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的限额是第(一)项目和第(二)项之和的10%,即400万。 2、如果实际发生和扣除的限额不一样的话,哪个低按哪个,即扣除限额400万,实际发生300万,就按300万计算扣除,如果实际发生450万,扣除限额400万,那就按400万扣除。

2008-04-01

83 0
    1、准予列入扣除项目的开发费用是300万。 2、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额机构证明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许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据实扣除;对扣除利息支出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开发产品成本)5%的,据实扣除,超过开发产品成本5%的,按5%计算扣除。
    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超过开发产品成本的10%的,据实扣除,超过开发产品成本10%的,按10%计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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