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
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公章在登记机关核准注销时已经被收缴,其他印章企业应自行销毁,而且企业已经注销,该单位印章均已失去法律效力,留在手里也没有任何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