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从何时计算?
201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①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幵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超期限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 额抵扣。《关于调整增...全部
201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①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幵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超期限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 额抵扣。《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17号)再次强调了超过期限未认证抵扣的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 款抵扣的政策,要求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与认证当月抵扣是一个意思。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 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 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此政策看做是对原有条款的 保留,而且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也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只能作为财务上的记账凭证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 物价款一并计人货物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 得税前进行扣除。
丢失抵扣凭证按原规定执行:《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 办理。
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 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 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 核系统进行比对。
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