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根据这一规定,扣缴义务人虽然有扣缴义务,但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或者由于支付人的原因致使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并不导致纳税人本身的纳税义务消灭,纳税人应当在所得发生地继续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的“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即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根据这一规定,扣缴义务人虽然有扣缴义务,但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或者由于支付人的原因致使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并不导致纳税人本身的纳税义务消灭,纳税人应当在所得发生地继续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的“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即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务机关不得指定纳税地点。“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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