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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作会计分?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作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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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489 0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行为。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要正确缴纳所得税。具体来说,就是要区分股东性质进行纳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2017-06-05

457 0
借: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12000 贷:实收资本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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