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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披露应达到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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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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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七节“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规定,发行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形:(1)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4)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5)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6)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7)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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