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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披露范畴?

持股比例低于5%以下的小股东,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披露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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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3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是对被投资方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达不到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标准的,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不属于关联方。 ###1。
  合营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联营企业也不是法人。  2。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自然人都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转移都是关联交易,而不论该交易是否有对价。
  4。综上,回答你的问题:如果持股小于5%,不算关联方;如果大于等于5%,则是关联方,它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  5。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披露得看条件: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10。
  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是对被投资方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达不到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标准的,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不属于关联方。
   ###要披露,实质重于形式。

2017-06-03

    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当然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认定上有一些差异,根据深交所上司规则,5%以上的法人股东是关联方,但是其控制的公司不是关联方;5%以上的自然人是关联方,其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依然是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我认为判断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应该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是全资子公司,那么很显然这不是关联交易;如果不是全资子公司,那么就要看控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谁,如果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董监高或者公司的其他关联方,那么我认为将其列为关联交易还是有道理的。
    (当然,后一种情况在上市申报前必须进行清理) ###属于关联方,但合并报表,证监会对这块不要求,没必要披露关联交易,因为合并报表,除少数股东权益,没什么影响。
   ###控股子公司本质上应该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为上市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  但在上市规则中并未将控股子公司列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原因在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一个会计主体。
  因此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从会计的角度应视为内部交易。  因此需要掌握一个原则: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其相互之间的交易均视为内部交易。 ###不用披露。
  合并报表了,对上市公司来讲不存在利益转移等灰色问题。关联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明白这个其他的问题就解决了。 ###会计上是算的,但是上市信息披露中不作为关联交易。
   ###属于关联方,但是如果在合并报表范围之内 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如果在合并报表之外的关联方的交易应该披露。   ###会计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按照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互为关联方。这和公司法、上市规则的口径不太一致。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以下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都是适用公司法的认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层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IPO关联方清理。
  而会计准则的关联方认定只适用于合并报表? ###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与上市规则的规定不一样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个人认为无须披露。
     ###其实属于关联交易,但无需审议与披露。上市规则没有把控股子公司认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为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转移资源、利益的行为不影响上市公司整体的利益,因此上市规则对这一部分的关联交易就不进行监管。
    目前,只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规定了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对于上市保险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也认定为关联交易。其他行业的暂时还没有这样规定。 ###这应该属于内部交易,合并报表时抵销的吧 ###回复 kenshinlong 的帖子引用得没错,但这是上市规则,会计准则36号里对关联方的定义是包括了公司的子公司的。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二条: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是关联交易。  因编制合并报表而抵消,不在合并报表上反应,因而可以不披露。 ###本人看,理解关联交易首先要明白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间的关系。  很明显这里指的关联关系,主要是能够控制或影响公司的关联方,并没有指公司能控制的关系方。
  况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合并报表,其相互间的交易应该类同公司自己的营业活动。 ###问题基本上清楚了,不错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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