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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 税前列支吗?

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 税前列支吗?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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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181 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 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3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 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 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 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 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职工食堂支 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 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 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所以 单位的“白条”是不能入账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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