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被盗后商场是否承担过错责任?
租赁经营合同的附随义务,应视其有无过错确定 是否承担责任。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 行,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 行为存在,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 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 如无过错而未能履行附随义务,则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 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 因此,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 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合同一方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也构成 侵权,另一方可...全部
租赁经营合同的附随义务,应视其有无过错确定 是否承担责任。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 行,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 行为存在,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 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 如无过错而未能履行附随义务,则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 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
因此,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 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合同一方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也构成 侵权,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主张自己权利。《侵权 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 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尽管本案在审理期间该法尚未出台,但已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1陪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 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 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 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当 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此实践中具体要看哪方面 的证据周全而判断选择提起哪种诉讼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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