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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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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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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 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 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 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 申报内容。 ①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下列所得 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 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③ 不包含以下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可以免税的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④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 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 纳税期限。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 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①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 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③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 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 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
     ④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 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 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 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 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 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 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 税申报。   5) 申报地点。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为: A。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 B。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 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
   D。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 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 ②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地点为: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 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申报地点为: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 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 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为: A。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 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   C。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 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⑥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⑦ 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 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这种方法,有利 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1) 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① 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 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 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② 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A。
   工资、薪金所得。 B。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 劳务报酬所得。 D。 稿酬所得。 E。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F。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G。 财产租赁所得。
     H。 财产转让所得。 I。 偶然所得。 。 J。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款。
   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 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①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 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 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 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 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 法律责任。
   ③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 汇总。 ④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 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奖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 已扣缴税款。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 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 税人扣税。  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⑤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 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⑥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 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 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曰 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 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 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 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 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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