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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官是怎样审判异教徒的?

宗教裁判官是怎样审判异教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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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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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1310年4月5日,法国南部土鲁斯城大教堂举行了庄严的异教徒审判仪式。宗教裁判官先宣读忏悔者的悔过书,然后让忏悔者公开悔罪,并表示效忠教会。接下来开始宣判,对于“冥顽不化”者火烧至死。
   那么,宗教裁判官是怎样对异教徒进行审判的呢?程序是怎样的呢? 受害者一旦被宗教裁判官传见,只有从实招供一条出路。  他们必须把涉嫌信奉异教的人一一供出。至于受何人指控,受害者无从知道,但一旦被指控,罪名便很难洗脱,因为裁判官既是审判官又是保护告密者的人。
  他总先假定人有罪,除非涉嫌者能有证明他无罪的证据。裁判官首先绝对秘密地审问受害者,直到受害者愿意公开承认罪行,异端判决仪式才在教堂内举行。   刑具在公元1252年被准许使用后,宗教裁判官就更容易逼取供状了!虽然原则上每一个受害者只可以受刑一次,但宗教裁判官可以玩弄花招,声称以后用刑全部都是第一次的“延续”。
  只要受刑者不致流血或死亡,所有嫌疑者均要受刑,如果证人受到嫌疑,严刑拷问也是不可避免的。 裁判官一旦逼得供词,便依罪名轻重定刑罚。    作为惩戒轻犯者也许只需作数次祷告, 或去圣地朝圣。
  跟不肯悔改者的刑罚相比,这种惩罚当然有天壤之别,因为不肯悔改者不但要家财充公,而且连性命也保不住。宗教裁判甚至不放过死人;即便是远走他乡的人, 也很难摆脱,如果是在多年前与异教有关,也一定会遭到追究。
  能推翻宗教法庭的裁决的只有教皇一人,但有时裁判官对教皇的异议也充耳不闻,因为一般情况下宗教法庭本身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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