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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A公司委托银行将款项贷给B公司?

A公司委托银行将款项贷给B公司,请问:(1) 是由A公司还是银行缴纳金融业营业税?(2) 如由A公司就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应 由银行代扣代缴?(3) B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是否应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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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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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 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 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 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委托银行将款项贷给B公司,A公司 应缴纳金融业营业税。  银行就收取的A公司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缴 纳营业税。 (2)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 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11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 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 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不再 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3) 《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 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 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 通知》(财会字〔1993〕83号)规定,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 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 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委托方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是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 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及发票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B企业应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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