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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请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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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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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国税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汇算清缴期限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2、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A、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B、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C、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A、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环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汇算清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筹划。企业财务部门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审核或确认: 1、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已经审批。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许多企业紧紧抓住发展机遇,迅速在自己的经营领域和投资方向上做了顺应国家优惠政策的调整,但这种调整能否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批件。
    只有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和确认,企业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忽略了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和确认的程序,将失去本来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2、税前列支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确认方法和标准是否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例如,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坏账金额确认坏账损失,也可以用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0,5%确认坏账损失。  具体采用哪种方法,企业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按坏账实际发生额确认坏账损失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坏账实际发生的确认标准并在坏账发生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又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虽然经过董事会批准确认,但没有上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列支。   3、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确认。
  对于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引起税前会计利润的减少,应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受到税务机关的罚款处理。 二、认真分析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按税法的规定将企业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如下: 1、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不同。采用按实际发生的坏账确认坏账损失的企业,只要坏账损失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在纳税调整时本项目不做调整。
  凡是采用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期末应收账款+期末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全部余额(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全部应收款项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债权)。
    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二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的余额,但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倒可往来款项,也不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债权。
   2、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减少当年企业会计利润;《办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实际处置资产的亏损在报批主管税务机关后方能确认损失,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企业同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政策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办法》不允许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4、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计算纳税所得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及采用加速折旧法,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5、关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费用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进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
   6、对企业投资性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在该项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作为资本性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对于其他的借款包括购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的借款费用都不允许资本化,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发生的专项借款费用可以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应资产的成本,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投资成本,不得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7、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税法规定对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及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8、关于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非销售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行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及奖励、对外捐赠、对外赞助等方面的,可以直接以产品成本结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益。
   三、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退还。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归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归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有关国库管理规定退还。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是:(1)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列;(2)把《退税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3)由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县级以上税务主管机关审批;(4)批件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5)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批后的《退税申请表》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交给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企业在办理退还所得税时应注意:(1)预缴所得税的退还不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企业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一般会将应退税款扣除企业欠缴的税款后退还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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