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实地核查都查什么内容呀
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5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15条规定:依法不需...全部
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5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15条规定: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申请期限:使用普通发票前。
(三)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书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查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购票申请,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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