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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丢失发票证明单?

给购货方的发票丢失了,如何办理丢失发票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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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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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粤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请您按上述规定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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