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付业务如何缴税?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 号)规定,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 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 代付和海外代付。 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 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 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 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 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 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全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 号)规定,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 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 代付和海外代付。
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 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 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
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 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 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 行无条件偿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的,以受对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海外行取得的利息所得,由于支付方银行在中国境内,海外行取得的利息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海外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银行作为支付方,应代扣代缴海外行的企业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