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企业进口增值税需抵扣全过
由于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下面回答供你参考。具体操作程序最好向单位主管税务局详细咨询。
第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全部
由于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下面回答供你参考。具体操作程序最好向单位主管税务局详细咨询。
第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第二:有关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的申报程序
1、办税人员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专用发票等出口退(免)税凭证已配齐部分退税资料数据录入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系统》中,生成申报软盘,报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预审。
2、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反馈的预审结果确认可申报数据,进行正式申报,打印《申报明细表》和《申报汇总表》,连同下列按规定应附送的资料一起于当月申报期内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属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的,应附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属消费税出口货物的,应附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属委托代理出口销售货物的,应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属进料加工并采用作价加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7)属特准退(免)税申报的,应附送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报送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依次为《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料加工申请表》、《申报明细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免)税凭证、其它资料,出口退(免)税凭证应按照《申报明细表》上填列的顺序进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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