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全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由于您表述的不是很详细,如果符合上述两个文件条件的,如有委托代理合同、不垫付资金等,属于代理行为,收取的代理费缴纳营业税;如果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条件的,就要按货物买卖处理。
就是说机器由您公司进口后再买给生产企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