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税率指从量计税的时候按照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应
纳税额,又称税额标准。定额税率由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和每个计量单位的应纳税额两个要素构成。 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可以是自然单位(如煤炭按吨计 ,汽车按辆计);也可以是复合单位(如电力按千度计,天然气按千立方米计)。
定额税率的特点是: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 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始终保持同一比例, 计算简便,且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品种比较单一、价格相对稳定的大宗货物。但是,在货物品种比较多的情况下,使用这种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比较复杂;在价格起伏比较大的情况下,使用这种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容易造成税负畸轻崎重。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定额税率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征税数额,如南方海盐与北方海盐实行不同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
第二种是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类、 项或者级别,然后按照不同的类、 项或者级别分别规定征税数额,如车船税就采用这种税率。 第三种是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定额税率幅度以内根据征税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适用的定额税率,如煤炭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为每吨0。
3元 至 2 0 元。第四种是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地区差别或者分类分级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 税都采用这种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