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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前收取的房款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前收取的房款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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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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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 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 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鉴于上述业务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已收取价款随时可能退还,应理解为 预约登记费性质,不应视为预收款,不用预缴增值税,也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暂不征收增值税。
  待签订正式合同将预约登记费转为预售房款后,按规定预缴 增值税,结转收入时据实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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