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人,免征营业税。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人,免征营业税。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