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作赠与公证但未过户,其他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仅供参考】本提问涉及到3个法律问题,第一是赠与合同的效力、第二是物权登记、第三是财产继承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若提问者所说的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当然是属于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二、物权登记。《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该房屋的赠与合...全部
【仅供参考】本提问涉及到3个法律问题,第一是赠与合同的效力、第二是物权登记、第三是财产继承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若提问者所说的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当然是属于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二、物权登记。《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该房屋的赠与合同有效,但因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则该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 三、财产继承问题。依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本案中,不能够认定该”赠与合同“是”遗嘱“,且因赠与合同未实现物权转移,该房屋应当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法定继承。 维权建议: 一、该房屋的继承人,应当审视和确认该房屋的赠与人所赠与的房屋是否为赠与人所有,也即该赠与之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二、该房屋的继承人,应当确认上述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义务; 三、该房屋的继承人,应当审视和确认是否存在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诚邀加入”关注民生“乐帮团,共同交流”关注民生“之话题。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附3、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