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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我公司是非经营性社会公益性公司,租用一块地建场,土地使用税应由我公司还是由出租方缴纳,在租用地上建起的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目前公司尚未正式运营(还在决算阶段),试运行期是否缴纳。 请教税务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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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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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土地拥有者缴纳,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就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如果土地拥有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个人的,那就有几个情况: 1、如果土地拥有者无偿给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缴纳 2、如果土地拥有者有偿给他人使用的,由拥有者缴纳 第三、房产税的情况和土地使用税基本一致,不管土地是谁的,拥有房产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就需要缴纳房产税。
     第四、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取得产权或实际使用之次月起开始缴纳相关的税收。 第五、你们公司由于是非经营性社会公益性公司,有可能能够免税,但由于不知道具体公司的经营范围,所以也不好说。
  后面是土地使用用税的免税范围,如果你们符合条件,有可能能免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2006-09-06

162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7号 颁布日期:19880927  实施日期:19881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

2006-09-06

159 0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88)国税字第015号文又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因此,你公司租用的土地,该由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你双方如有纠纷,没谁缴纳时,税务会要求使用方缴纳。 在租用地上建起的房屋要缴纳房产税。
  不论该房屋是否有产权,只要是房屋,且从事生产经营了,就要缴纳房产税。试运行期也该缴纳。 (如果厂房是你公司租用的,一般来说由出租方缴纳。特殊的才由使用单位缴纳。不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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