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业务简介: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的,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二)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1。
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审批事项需提供的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根据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还应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贷款方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国税函【2006】229号)(协定中列明免征利息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则不需提供)。
5。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的,出具非居民企业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申请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二)备案事项需提供的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工作步骤: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申请资料。
(二)文书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负责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的申请或备案材料。
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政策法规科国际税收管理岗;资料不完整或填写项目不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项目填写不规范或填写错误的,应当场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三)审批。政策法规科国际税收管理岗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根据审核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
对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表》的有关信息及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2。申请材料不准确、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税金额较大、案情重大、情况特殊、复杂等情形的审批申请,应通过局长办公会等渠道,集体审议决定。
3。 审批结果处理
国际税收管理岗根据分管局长审批意见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款规定法定条件的,制作《准予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书》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下达给企业,并分户建立档案和台帐。
通知相关岗位做好相关工作。
(2)不符合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规定法定条件的,分别不同情形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不予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并说明原因或理由。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收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下达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备案审核
国际税收管理岗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表》有关信息及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科长复核。
(五)申请人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文书。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操作范例:
请提供以下文书的填表范例如下: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一、 申请对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 申请所需资料
(一)审批类: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 需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非居民企业最近一年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报告;
6、被投资企业分利所属年度汇算清缴资料复印件;
7、被投资企业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
8、授权委托书(若为代理需提供);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备案类: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和其他条款的。需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一式两份);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代表非居民企业参与境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全部人员的姓名、国籍、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4、授权委托书(若为代理需提供);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备案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上述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 办理窗口
填报上述资料后交县(市、区)国税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注明“资料已受理,待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字,一份退还纳税人,相关资料报市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办理;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上注明“资料已受理,备案。”并加盖印章或签字,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县(市、区)国税局留存审核。
四、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策咨询电话:0556-5886659。
其实国际税法中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所谓的税收协定对个人来说只是避免了双重征税,而不是真正的给你减税或者免税。
再说你对国际税收协定的理解还是有误,不管超过不超过183天,其实个人都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的,关键在哪个国家征的问题。
如果说超过183天的话,在我国可能不负有纳税义务(所谓的减免税),他回国以后,是否交税,那就得看他本国的税法规定了,如果本国要征税,他还是得要交。
再多说一句:这个183天其实是个界限,区分这个外国居民在我国纳税义务是有限纳税义务还是无限纳税义务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