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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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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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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条件、程序、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 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并且根据《实施细则》第71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上所称的金融机构均指上述含义。
    冻结是对纳税人存款作出暂时停止使用决定的一种强制措施。这里的存款不仅指纳税人的单位存款,也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根据《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中所称的“存款”均包括上述含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依法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的决定。   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这里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扣押是把纳税人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运到其他场所,予以留置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以防止纳税人转移、隐匿和处分。查封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以防止纳税人移动和处分。
     。

200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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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避免税收流失,保证税款安全入库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款共有3个(第37、38、55条),对其适用对象、执行程序和条件等分别作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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