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经营服装店有哪些政策
中央八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2004年2月6日,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将对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 监狱、劳教所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全部
中央八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2004年2月6日,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将对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
监狱、劳教所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并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
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意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转变观念,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并指出,社区就业是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
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制定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扶持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始终坚持“给出路”的政策,帮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就业,使他们有业可就,生活有保障。
同时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调整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政策。中央八部委出台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标志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国监狱和劳教所每年刑释解教人员中的绝大多数经过教育改造,有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但是,他们的心理比较脆弱,思想不够稳定,回归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帮助教育和妥善安置,极有可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工作,使他们有处可去、有业可就、生活有保障,是巩固狱、所改造成果,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工程。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需要。
刑释解教人员既是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社会成员,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要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劳动法》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公民权利,对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给予平等对待,不歧视。
同时,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做好他们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新形势下刑释解教人员实现就业和享有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带来较大影响,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就业主要矛盾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
目前,每年需要安置就业和属于社会保障范围的刑释解教人员总量较大,其中绝大多数人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技术,加之社会的歧视和偏见,他们在就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生活无保障。因而迫切需要将他们纳入到就业服务范围内,并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就业扶持、落实社会保障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据悉,安徽,云南、四川、山西、吉林、江西、湖北、广西、海南等省(区)也已制定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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