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妊娠期提出离婚,男方同意.请问女方
1。由于性格不和,感情已完全破裂,女方提出离婚,该怎样离?
2。女方现在在妊娠期,是否可提出呢?
3。如果在离婚协议上提出,女方又怕男方不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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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妊娠期,女方提出离婚不受限制。
2、妊娠期的营养费用和生产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在这期间规定男方不准提出离婚。
3、如果经审理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请参考以下几个婚姻法的条文。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全部
1。由于性格不和,感情已完全破裂,女方提出离婚,该怎样离?
2。女方现在在妊娠期,是否可提出呢?
3。如果在离婚协议上提出,女方又怕男方不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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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妊娠期,女方提出离婚不受限制。
2、妊娠期的营养费用和生产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在这期间规定男方不准提出离婚。
3、如果经审理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请参考以下几个婚姻法的条文。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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