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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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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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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加强公司生産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 劳动者在生産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産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坚持"管生産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産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産和文明生産。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産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産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公司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産教育,制订安全生産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産安全。  安全生産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産管理人员。   第五条 职工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産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産专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産工作。汇总和审查安全生産措施计划。  2。制定、修订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産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産,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总结和推广安全生産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産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5。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对领导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资讯反馈工作。   第七条 各机器设备生産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遵守安全生産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领导报告其安全生産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职工在生産、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産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九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産的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第十条 各种机器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凡安全生産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公司领导审批後,在公司劳保技措经费专案列支。     第十四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産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领导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産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木大意;对安全生産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
   5。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 6。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7。
  生产作业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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