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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年报 附表四怎么填

公司09年成立,09年亏损3000元(查账征收),10年亏损8000元(核定征收),11年盈利6000元,请问我要如何填?

全部回答

2012-05-16

0 0
    1、实行核定征收的前提决定不允许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弥补前期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存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四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五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六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
    对这6种情形的纳税人之所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是因为都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或无法核实的问题。收入不实,不记或者少记收入企业利润减少;成本费用不实,多列成本或支出加大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进而造成亏损不实,因此,税务上认为不真实的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是不能允许在税前弥补的。
     2、填写附表四时,只能弥补09年的亏损额,不能弥补10年的亏损额。因此,10年的盈利额或亏损额栏写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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