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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可以代替处罚收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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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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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不可以代替处罚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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