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规定有哪些?
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 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自用的土地。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 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用的土地也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四、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五、 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自转
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 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
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全部
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 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自用的土地。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 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用的土地也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四、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五、 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自转
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 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
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七、 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八、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
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九、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
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十、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 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等类企业)和其
他用地。
十一、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 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十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十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十四、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往房建设用地,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
租住房用地。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 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提供相关 材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个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 用地,集体、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 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
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二、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三、 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四、 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
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 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 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
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 和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 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可以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 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2年至2014年,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 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
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机关、海关使用火 车站、飞机场和港口等单位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免税、减税的,报 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核,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局审批。
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 不予免税、减税;国家不鼓励发展和因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 原则上也不予免税、减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