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自行建造厂房一幢,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 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510000元,建造工程实际领用该物资 元(含增值税额),另外领用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0000元,其增值税额为102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45600元,分配工程应负担的辅助生产车间劳务费15000元。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原材料。
1)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2)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借:在建工程 70200 贷:原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0200【为什么在(2)里面不用进项税转出?在(3)里面却要转出呢?同样是领用啊!】。
企业建造不动产(本题的厂房属于不动产)所用的工程物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工程物资的进项税,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所以没有进项税转出;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由于生产用原材料采购时进项税不包括在原材料成本中,而是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建造工程实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朋友,增值税从生产性转为消费性增值税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了,企业购买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但是,抵扣的范围一直不是很明确。后来,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企业购买的原材料是为生产使用的,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企业如果改变其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是需要将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